【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2008.12.02 02:36 am
屏東縣李姓女子為討得小她十歲的男友歡心,婚前不僅代償一千二百萬元債務,還送他一棟八百萬元的別墅,並大方地簽下「男友婚後可與前女友劈腿」的同意書;豈料結婚不到一年,丈夫賣掉別墅,又以飽受精神虐待為由訴請離婚。
由於李姓女子不同意離婚,男方與委任律師討論、評估後,認為勝算不高,已撤回告訴。
法官說,李女與擔任公職的男友所簽「劈腿同意書」,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原本無效,但因超過妨害家庭罪的半年法律追訴期,李女無法控告丈夫及他的女友。
但男方將兩人共同生活的別墅賣掉,致女方無處可住,兩人不能共同生活的錯不在女方,男方也無法舉證「飽受太太精神虐待」,官司被駁回的機會確實很高。
四十二歲的李姓女子經商有成,富於資財,一年多前離婚後感情空虛,在活動中認識小她十歲的男子,被他一表人才、談吐不俗及逾一百七十五公分的身高深深吸引;兩人交往之初,男友對她相當體貼,讓她以為找到真愛。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46258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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