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犬隻條例上路 虐犬可罰30萬
更新日期:2008/12/01 07:30 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台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經行政院農委會審核半年終告核定,今天公告後正式實施,明訂捕犬、虐犬處理權責分別歸屬於環保局、警察局,讓捕犬業務歸屬的爭議畫下句點,多項罰則或免收規費等條文,因牴觸「寵物登記管理辦法」,都被刪除。
北縣自治條例第11條「飼主或業者對應履行事項未履行者,政府可處5千元至30萬元行政怠金或代履行」,獲得農委會核定。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長蔡宗益說,第11條賦予農業局「加重」處罰違法飼主、業者5千元至30萬元罰鍰,具有遏阻虐犬等違法行為的作用。
今年8月間北縣因部分鄉鎮市的清潔隊不願繼續負擔捕犬業務,透過環保局要求農業局另設捕犬隊,雙方意見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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