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一罪一罰後 法官量刑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一罪一罰後,法官量刑還是偏低,甚至比以往「連續犯」判得還輕的案例不勝枚舉。

台中縣邱姓六合彩組頭,涉及賭博罪,她在2007年7月以前行為(舊法時期),法官以連續犯判處一罪5月,7月之後一罪一罰,4次犯行法官各判2月,合計刑期13個月,法官裁定執行刑,判處6個月。他被判最高是5月刑期,法官意思意思加一個月。

竊嫌楊坤展、李宗祐犯下510件白鐵電箱蓋竊案,是每一戶的電箱蓋,依一罪一罰楊嫌被判合計刑期336年、李嫌被判合計刑期294年,法官訂執行刑,楊判5年、李判4年6月,相差太多了。

不僅是連續犯復辟,還有比連續犯判得還輕的。

http: //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15/today-center1-2.ht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