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縣的女子鄧亞玲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雖然只成交了2次,總金額僅3000元,卻因是販賣一級毒品的重罪,依一罪一罰原則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及16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鄧亞玲(34歲)曾因吸毒而入獄服刑,去年4月間,一位友人介紹陳姓男子向她購買海洛因毒品,鄧女同意「讓」給他一小包海洛因,價格為1000元,陳某剛好沒有帶錢,鄧女還同意讓他賒欠。
一級毒品 錢少罪重
之後陳某又打電話給鄧女,請她再進行海洛因交易,鄧女又攜帶一小包毒品給陳某,價格為2000元,2人相約在台中縣沙鹿鎮見面之後交付,陳某連同上次的欠債,一共給付3000元給鄧女,沒想到在交易時,被埋伏在一旁的員警逮個正著,2人都被移送法辦。
http: //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12/today-center1.htm
[新聞] 賣海洛因2次 得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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