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卷發放問與答-消費券

消費券發放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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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發放對象

問題1:消費券發放對象為何?

答案:

一、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ㄧ,可以依規定領取消費券: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2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八)第3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二、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之人,於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也可以領取消費券。

三、具有上列1-8款身分之人,於民國97年12月7日至12月30日以前死亡者,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消費券。

 

問題2:我是中華民國國民,曾在臺灣設有戶籍,但目前長期居住國外,是否可以領消費券?

答案:若您出境2年以上,戶政機關將會把您的戶籍遷出,之後在臺灣就無戶籍,因此不符合領取消費券的資格。所以,若您到97年12月31日為止,出境未滿2年,屆時還是會收到通知單,可以攜帶規定的證件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如出境2年以上,必須在97年12月31日以前回國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方符合領取資格。

 

問題3:當事人為成年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心智障礙),未經禁治產宣告,亦未曾請領國民身分證,應如何領消費券?

答案:得由其直系血親持下列文件領消費券:

1.足資證明當事人為極重度心智障礙且無行為能力之證明文件(例: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診斷證明等)。

2.足資證明當事人與領券人為直系血親之證明文件(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3.領券人之國民身分證。

4.領券通知單。

 

問題4:持停留簽証入境之外配,但尚未辦妥外僑居留證者,可否領取?

答案:不可以,需於97年12月31日以前已獲核發外僑居留證者,才可領取。

 

問題5: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可否領取?

答案:可以。

 

問題6:大陸配偶若於98年1月~3月間才由團聚身分轉換為依親居留身分是否可領取消費劵?或外籍配偶於98年1月~3月停留改居留證核准通過,是否可領消費劵?

答案:外籍與大陸配偶均應於9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居留許可,始可領取消費券。

 

問題7:於98年1月1日之後剛領到居留證,是否可領取消費券﹖

答案:不可以,不具領取資格,因為領取資格基準日是以97年12月31日有取得居留許可者。


 

消費券領取方式

問題1:消費券領取方式為何?

答案:分為親自領取及委託領取,委託領取之受委託人,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另有以下特殊情形:

一、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二、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名冊函送戶政機關,或由暫時監護人持民事保護令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三、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四、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五、受領人領取消費券時,由受領人在發放名冊上蓋章、簽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2人蓋章證明。

 

問題2: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符合領取資格之人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7日以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有數人時,領取被繼承人之消費券時,如何辦理?需要檢附哪些證件?非領取人之法定繼承人應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答案:一、依照規定,上開領取消費券前死亡之人,其消費券應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領取;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並應檢附委託書,由一人領取。

二、由法定繼承人其中一人領取消費券時,應檢具委託書、領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無庸檢具其他非領取人之法定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便利領取、發放作業之進行。

三、如有偽造委託書冒領致生爭議,除屬民事糾紛由繼承人自行解決外,偽造私文書係屬公訴罪,其責任均由領取人自負。

 

親自領取(原則):

問題1:社會福利機構之院民(含遊民收容中心)消費券應如何領取?

答案:社會福利機構之院民可於消費券發放時間自行前往戶籍地「消費券發放所」或「指定郵局」領取;如不便前往者,可委託其他有戶籍國民代為領取。

 

 

委託領取:

問題1:外僑(陸配)如委託他人代領消費劵時,被委託對象身分有無限定(是否須配偶或親屬始可代領)?

答案:委託他人領取並未限定對象,但應為本國籍之成年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及有效之居留證件代為領取。

 

問題2:可否由戶長統一領取消費券?

答案:符合領取消費券資格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同一戶籍內符合領取資格者,得填具委託書,由該戶籍內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持憑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統一代為領取。

 

問題3:家中有不具行動能力之長者,家人能否代領?

答案:可以,只要填具委託書並簽名或蓋章後,連同本人國民身分證交由家人代領即可。如無家人可代領,亦可委託鄰居或朋友代領。

 

問題4:侄係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戶籍設於叔父同戶,得否由叔父代領消費券?

答案:

一、依「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消費券之領取,應由符合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二、如叔父代領同戶內侄兒之消費券,仍應備妥其侄法定代理人一方之委託書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始得代領。

 

問題5:外籍配偶為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如何領取未成年子女之消費券?

答案:外籍配偶為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應持居留證件、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至指定發放所領取消費券。如該發放所設有外籍、大陸與港澳配偶及無戶籍國民消費券發放專櫃者,主任管理員得請移民署派駐該發放所之驗證管理員處理;如未設有上開專櫃,主任管理員得以電洽當地移民署服務站協助處理。若無法完成證件查驗者,請領取人於第二階段至指定郵局再予以領取。

 

 

其他(註記事項):

問題1:家庭暴力被害人如何避免消費券被加害人冒領?

答案:被害人得於98年1月15日以前持下列文件之ㄧ(原則上為正本,影本者由家暴防治中心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現有戶籍國民)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其他有領取資格之人)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一、民事保護令。

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三、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調查表。

四、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

 

問題2:如果夫妻間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其未成年子女之消費券應由何人領取?如何領取?

答案:

一、未成年子女經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人者,應由暫時監護人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為避免未取得暫時監護權之法定代理人領取,本部已請地方政府家暴防治中心製作名冊函送本部,由本部轉送各戶政事務所註記領取人。未及註記者,暫時監護人亦得持民事保護令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二、夫妻共同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只要是法定代理人,任一方皆可持本人身分證件及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國內現無戶籍之未成年人檢附居留證件)領取。

 

問題3:家庭暴力被害人或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人如何辦理領券人註記?

答案:家庭暴力被害人或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人應持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於98年1月15日以前至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現有戶籍國民)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其他有領取資格之人)填寫申請書(格式詳附件)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問題4:有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辦理註記事宜,是否有規定被害時間?

答案:家庭暴力被害人不論其被害時間,均得於98年1月15日以前辦理註記事宜。

 

第6條第1項但書:

問題1: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進行家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其消費券應由何人領取?

答案:

一、依規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

(一)第39條:「安置期間,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二)第41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問題2:當事人入監服刑,如何領取消費券?

答案:消費券發放之對象,其名冊編造以97年12月31日當日,在臺現有戶籍國民之戶籍記載資料為主,編造一般名冊。為避免重複發放,針對矯正機關收容人名冊,將由法務部提供該等人員資料,並由本部自一般名冊中篩選出獨立列冊,並將該份名冊提供法務部於矯正機關按名單發放。

 

問題3:駐外人員及其眷屬如何領取消費券?

答案:

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亦納入消費券發放對象。

二、駐外人員及其眷屬領取消費券,由外交部統計該等人員資料,本部將現有戶籍者自一般名冊中篩選出獨立列冊,由外交部按名冊發放。至於97年12月31日當日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如未列於外交部發放名冊者,仍於其戶籍地發放所領取。

 

 


消費券之面額、補發

問題1:領取消費券時,可不可以全部或部分換領200元券?

答案:依規定發放所只能一次發給消費券500元6張及200元3張,不能換領200元券。

 

問題2:消費券遺失是否可以掛失補申請?

答案:消費券經領取後,不管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再補發。

 

問題3:如未收到通知書時,如何得知應向哪一個發放所請領?

答案:當事人如於98年1月15日以後仍尚未收到通知書或通知書遺失,當事人可逕電洽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諮詢,並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通知書。亦或於98年1月10日後至本部消費券發放專屬網站(網址:http://3600.moi.gov.tw/)查詢自己戶籍地所屬領券發放所或郵局。


消費券領取應攜帶之證件

問題1: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與無戶籍國民領取消費券需要攜帶何種證件?

答案:通知單及居留證件(如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等)。

 

問題2:依親居留證副本可否領券?

答案:依親居留證副本為暫時許可之證明文件,並非可領消費券之證明文件,請於入境後儘速至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換領依親居留證,才可領取。

 

問題3:大陸配偶所持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逾期,但居留事由仍存在,是否可領消費券?

答案:同意領取消費券,並請當事人儘速至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延期手續。

 

問題4: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是否可憑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領取消費券?

答案:

一、符合領取資格者領取消費券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通知書與印章。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則由法定代理人持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3擇1)。

二、當事人如國民身分證遺失,應儘速依戶籍法第60條與第61條,備妥最近1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 [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料庫網站(http://www. ris.gov.tw/)查詢] 、印章(或簽名)、規費新臺幣200元,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利當事人後續領取消費券。尚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須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換領新證並繳回舊證,免繳規費。

三、另為便利民眾補、換領國民身分證,98年1月18日當日各戶政事務所均會配合當日發放消費券時間受理領補換國民身分證作業。

 

問題5:通知單遺失或未攜帶通知單,能否領取消費券?

答案:通知單上因載有發放名冊上頁次與編號,隨身攜帶通知單,可便利發放作業。如確實遺失或其他原因無從攜帶者,仍可憑相關證件領取,其權益不受影響。

 

特殊事項:

問題1: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件被加害人扣留致無法領取消費券時,該如何處理?

答案:

一、有民事保護令之被害人得請警察協助陪同返家取回身分證件。

二、被害人可事先至戶政事務所(現有戶籍國民)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其他有領取資格之人)辦理身分證件補發事宜。

 


消費券領取之時間

問題1:消費券的領取時間、地點及領取時限為何?

答案:

一、第1階段-至消費券發放所領取:民眾於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可至指定的「消費券發放所」領取消費券。

二、第2階段-至指定郵局領取:未能於98年1月18日領取消費券者,可於下列時間至指定的郵局領取:

(一)98年2月7日(星期六)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8日(星期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專辦消費券領券業務)。

(二)98年2月9日至4月30日止(於各該郵局營業時間內)。


消費券領取之地點

問題1:家庭暴力被害人,為了躲避加害人而離家,或因躲債,無法回戶籍地,是否可不用回戶籍地領取消費券?要如何領取?

答案:被害人倘有人身安全考量無法至戶籍地領取消費券時,建議檢附委託書及相關必要證件委託他人領取。

 

問題2:如果忘記該到哪裡去領取消費券時,該如何處理?

答案:

一、您可以就近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現有戶籍國民)或居留地之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無戶籍國民、大陸配偶、外籍配偶等)查詢領取地點(發放所或指定郵局)。

二、本部亦將於98年1月10日後開放網路查詢。

(網址:http://3600.moi.gov.tw/)

 

問題3:是否可以在通知單指定以外的地點領取?

答案:不可以,須依領券通知單指定之發放所領取。

 

問題4:外籍或大陸配偶已搬離原申報居住地,應在哪裡領消費券?

答案:外籍、大陸與港澳配偶及無戶籍國民消費券通知單依居留證件所載地址寄送,若於97年12月31日前辦理地址變更,通知單將寄送至變更之地址,並請依通知單所載發放所領取消費券。


消費券發放所之設置

問題1:如何落實消費券發放所之治安維護工作?

答案:

一、發放當日,將要求各地警察機關配置警衛人員及協勤民力,負責維護發券所安全及維持領券秩序,另由轄區警察分局規劃巡邏警力,機動防處發券所周邊意外事故發生。

二、消費券於郵局發放、保管期間,由各市、縣(市)警察局於郵局外設置巡邏箱加強簽巡,提高巡邏密度,另於郵局內部設置簽到簿,巡邏員警須入內簽章,幹部並加強督導,同時兼顧郵局內、外安全維護。

 

問題2:內政部目前規劃多少消費券發放所?

答案:本部基於便民、迅速及安全原則,已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所轄鄉(鎮、市、區)轄區廣狹、領券人口數分布情形及交通狀況,參照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開票所設置規模,設置14,202處消費券發放所;另規劃於上開消費券發放所其中485所設置外籍配偶發放專櫃。


其他

問題1: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進行家外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其消費券主管機關領取後,會不會用來照顧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答案:

一、主管機關領取後,會將消費券轉發給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並由社工人員輔導用於照顧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二、主管機關須列冊領取消費券,轉發給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時,亦應有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具領証明,以確保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權利。

 

問題2: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與無戶籍國民如有消費券相關疑義,應該向何單位查詢?查詢專線為何?

答案:諮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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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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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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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通知單於何時才能收到?又通知單如何送達當事人?

答案: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將由戶政事務所以戶為單位列印完成後送交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並將自98年1月10日起由村(里)幹事按戶發送,最遲於98年1月15日送達各戶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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