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男子李炯祺低價買入有人燒炭自殺的凶宅,1個多月後轉手卻隱匿不講,賺取差價77萬元,新屋主搬入發現異狀,才從鄰居嘴裡得知,板橋地方法院宣判,認為李某已構成詐欺取財,判處李某徒刑8個月。
法界人士指出,買到凶宅,民事訴訟可要求解除契約,請求退還全部價金及重新裝潢費用,也可請求差價間的損失,而往往被害人較不知道,尚能追究賣屋者的刑責。
記者前往李某住處,無人應門,被害人張家談及此事則頗多怨言,張母直說她搬來就不時生病,而李某根本無意和解,大都避不見面。
現已68歲的張父表示,原本他什麼都不信,但一搬來就頗不安寧,小孫女變得作息不正常,往往直至凌晨4、5點才入睡,由於死者在主臥室洗手間燒炭,兒媳婦不敢使用該洗手間,與兒子兩人常常跑到客廳睡覺,生活皆失序。
判決指出,該屋位在台北縣蘆洲市,曾發生租房者燒炭自殺,男子李炯祺於95年8月間,以低於行情的468萬元購得,1個月後就開始忙著找仲介業者轉售,卻隱匿該訊息,更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的詢問建物有無發生過凶殺、自殺等事項,勾選「否」。
http: //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pr/12/today-so17.htm
[新聞] 賣凶宅未告知 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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